方法一(≥25 mm按比例入鼓)
1按 GB/T 2005進行篩分并稱量各粒級焦炭質量(不包括小于25mm部分),按各粒級篩分比例稱取轉鼓試樣,每份試樣為50kg(稱準至0.1kg)。每次試驗應取兩份試樣及以上。
2 將其中一份試樣,小心放入已清掃干凈的鼓內,關緊鼓蓋,取下轉鼓搖把,開動轉鼓,100轉后停鼓,靜置1 min~2min,使粉塵降落后,打開鼓蓋,把鼓內焦炭倒出,并仔細清掃,收集鼓內鼓蓋上的焦粉。
3 將出鼓的焦炭依次用直徑25mm和10mm的圓孔篩進行篩分,大于25mm部分須進行手穿孔。
4 篩分時,每次入篩量不超過15kg,既要力求篩凈,又要防止用力過猛使焦炭受撞而破碎。
5 允許采用機械篩,但須與手篩進行對比試驗,無顯著性差異,方可使用。當有爭議時,以手篩為準。
6分別稱量大于25 mm、25 mm~10 mm及小于10mm各粒級焦炭的質量(稱準至0.1kg),其總和與入鼓焦炭質量之差為損失量,當損失量不小于0.3kg時,該試驗無效,小于0.3kg時,則計入小于10mm一 級中。
方法二(>60mm入鼓)
1 將試樣用直徑60mm的圓孔篩進行人工篩分,并進行手穿孔(即篩上物用手試穿過篩孔,只要在一個方向可穿過篩孔者,均做篩下物計)。篩分時,每次入篩量不超過15kg,力求篩凈,又要防止用力過猛使焦炭受撞而破碎。稱取50kg(稱準至0.1kg)篩上物(大于60mm的焦炭),置于待入鼓的容器內,余下部分為備用樣。
2 將其中一份試樣,小心放入已清掃干凈的鼓內,關緊鼓蓋,取下轉鼓搖把,開動轉鼓,100轉后停鼓,靜置1min~2min,使粉塵降落后,打開鼓蓋,把鼓內焦炭倒出,并仔細清掃,收集鼓內鼓蓋上的焦粉。
3年將出鼓的焦炭依次用直徑40mm和10mm的圓孔篩進行篩分,大于40mm部分須進行手穿孔。
4篩分時,每次入篩量不超過15kg,既要力求篩凈,又要防止用力過猛使焦炭受撞而破碎。
5允許采用機械篩,但須與手篩進行對比試驗,無顯著性差異,方可使用。當有爭議時,以手篩為準。
6 分別稱量大于40 mm、40 mm~10 mm與小于10mm各粒級焦炭的質量(稱準至0.1kg),其總和與入鼓焦炭質量之差為損失量,當損失量不小于0.3kg時,該試驗無效,小于0.3kg時,則計入小于10 mm一 級中。